保險受益人填寫學問

 102-0406


.在保險單裡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受益人不單單只是寫父母或者是配偶及子女就好,

最好是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受益人都寫,寫的越清楚越好,因現在全家出遊的情況越來越多,所以原先寫的受益人可能是同時出遊時一起罹難了,那原先保障家人的保險反而會變成遺產,遺產則會被納入遺產稅,也會被清償所有資產、負債後有餘額,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

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
 
我有個親戚她離婚後回娘家住並扶養二個小孩,之前她因車禍往生,保險都是寫法定繼承人,協助處理才發現法律的規定,她的媽媽一毛錢都拿不到,保險金都會給小孩,
而小孩未成年則會歸還給父親扶養,那保險金雖是給孩子,但孩子的監護權是父親,則父親有權處理保險金,而原本屬於孩子的權益就有可能因為父親不當使用保險金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當時我真覺得法律是不公平的,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經過此事後我深深了解到法律是保障 懂法律 的人。買保險時保險人員不是將所有的資訊都揭露,他們只提供保險的保障規劃,卻未告知受益人的填寫也是很重要的學問!


分享相關規定及訊息:

一、「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順位」是依據 民法規定 而來。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祖父母)

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至於繼承財產的比例,則在民法中另有規定!

 

被繼承人結婚,有配偶沒有小孩的分配順序(特留分)如下:

1. 配偶得1/2+ 直系血親卑親屬總共幾個人 (沒有子女可以孫子女…)   1/2
2. 配偶得1/2 + 父母平分1/2
3. 配偶得1/2 + 兄弟姐妹平分1/2
4. 配偶得2/3 + 祖父母平分1/3

所有的動產、不動產都算是遺產,都要遵守法律特留分的規定,但我查過網路,只有保險不算是遺產,可以任意寫誰都可以(前提要能取得死亡証明書)若是結婚沒有小孩,夫妻倆需將①資產平均分配 ②買儲蓄險保險 - 將受益人填寫配偶,這樣就可以將資產大部份留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只可得少部份,這樣才可以保障到獨身配偶的權益。

 

 

二、其他資訊

1.定期檢視保險單,受益人至少填寫二人以上。

2.離婚時務必要 更改 受益人:

若單親家庭的小孩未成年(滿20歲),民法規定的法定監護人為親生父母,建議不要以小孩為受益人,而是指定身故後最能照顧小孩利益的適當人選,因小孩父母若再娶,小孩未必拿得到錢。

3.同一順位可以填寫多人。

 

像這次全家出遊我就有幫全家投保旅平險,雖然有人講既然全家出遊那更不用保險浪費錢,要掛時大家一起掛, 但我想的不是遇到死亡而是生病的話,那就很麻煩,因為旅行中會發生什麼狀況,誰也難以預料, 投保旅平險最主要是要有海外疾病住院、門診、急診醫療的保障; 如果遇到重大生病狀況需回國治療時,旅平險中有SOS專機可以提供救援,讓出國旅行更有保障。

像之前有對新婚夫妻去歐洲蜜月,丈夫在飛機上腦溢血昏倒了,後來清醒卻需要以SOS專機載送回國治療,但因為沒有投保任何保險,而無法回國治療。這時還要發動募款才能回國,這是太有自信了還是都把責任及風險都放在別人身上呢!

 

所以這次出國我特別將全家四人旅平險的受益人各填寫了3~4個順位的受益人:

我跟先生 ─ →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二位小孩 ─ → 第一順位:父母            ;  第二順位:姐/妹  ;   第三順位:外/祖父母  ;                          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

別覺得我想太多/寫太多,因為給所愛的人該有的保障,寫清楚一點總是好,免得事情發生時再來懊悔也沒有意義了。而且我也沒買多,什麼1000萬的,我都只買500萬旅平險,這樣可以加買「海外疾病住院、門診、急診醫療各100萬,因為500萬以下只能購買投保金額的10%。

 

希望藉由上述說明,讓您更清楚保險中『受益人』及「法定繼承人」的意義,如此一來, 在作規劃時就可以保障自己又保障家人囉!!

 

Ps.壽險保險、旅平險、意外險單據放置地點一定要告訴家人,別放只有自己知道的隱密角落; 若是遇到你身故時,就沒人知道你有投保什麼保險,而保險公司可不會主動通知被保險人去理賠的, 那你為心愛家人所留下的保障就白費了。

 

(文章圖片擷取至網路,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n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c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